公告日期:2026-04-30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
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以下
简称“超募资金”)的资金使用与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公司在 H 股市场募集资金管理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公司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监
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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