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
率,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
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及投
资行为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及投资行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三)其他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标准的投资行为由公司管理层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对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经营及投资,若交易目标为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
目标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目标为股权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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