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飞光纤光缆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合营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
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独
立于公司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和事业部,以保证其一定的独立性,所
有内部审计活动不受来自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二)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
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职业精神。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即具备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
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
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与监察部(( 以下简称“( 集团内审
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集团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集团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该等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
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集团内审
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集团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
作背景。
第八条 集团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联营、合营公司应当配合集团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妨碍集团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忠于职守,独立、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部门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集团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合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合营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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