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
“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公开发行证券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
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有关
监管规定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商协会报告、公
告信息,并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职能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支机构、控股及
全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如有,下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公司人员和单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
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披露信息;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信息
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
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规行为;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
披露,并保持内容的一致性,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持续披露原则。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
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
行完全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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