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
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文
件。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
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章 条件及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在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
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其他部门规章
之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
以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提供的数据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被担保人申请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公司曾经为被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
偿及或拖欠本金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
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五)被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
生重大亏损的;
(六)被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人与反担保方、
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七)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存在瑕疵的,或者用
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
产;
(八)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案件,将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九)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第九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在公司财
务部门要求时限内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
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
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
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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