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
护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
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
第四条 除非系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所要求的
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该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公司证券价
格。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及
管理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登记、报送内幕信息,并严格依照本
制度和公司其他保密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包括经营、财务)或其
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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