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内幕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飞
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飞光纤
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
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
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具体执行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的工作。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由相关责任人员填写《《 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上报所在部门负责
人,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如相关信息
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监管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及总裁办公
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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