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轮船”)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公司对毕马威华振 2025 年度审计服务全过程的履职情况开展全面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以毕马威华振 2025 年度为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内控审计及相关配套服务为核心,围绕机构资质、执业记录、质量管理体系、审计工作方案执行、人员与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开展,评估毕马威华振的执业合规性、勤勉尽责情况与专业胜任能力。
二、履职评估具体情况
(一)机构资质情况
毕马威华振于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北京成立,2012 年 7 月 5 日
经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总所位于北京市,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首席合伙人为
邹俊(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毕马威华振合伙人 247 人、注册会计师
1412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 330 人。
2024 年度,毕马威华振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人民币 41 亿元,其
中审计业务收入超人民币 40 亿元(含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人民币9 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 10 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合计
超人民币 19 亿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 127 家,上市公
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人民币 6.82 亿元,客户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全行业门类,其中与本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 8 家。
经核查,毕马威华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机构资质持续合规有效,符合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法定资质要求。
(二)执业合规记录情况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毕马威华振和 4 名从业人员曾受到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 次;2 名从业人员曾受到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 1 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为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三)质量管理情况
毕马威华振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要求,设计、实施并运行了财务报表审计、审阅、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为事务所及执业人员依规履职、出具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报告提供合理保证。
毕马威华振围绕质量管理相关准则规定的风险评估、治理和领导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监控和整改程序八项组成要素,建立了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其中核心环节情况如下:
项目咨询:毕马威华振制定了重大事项、疑难问题的咨询与记录管理制度。2025 年度审计期间,针对公司审计相关重大事项与疑难问题,及时向毕马威华振审计质量与执业技术部等内部专业部门开展咨询,按期妥善解决了审计过程中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
意见分歧解决:毕马威华振制定了意见分歧处理与解决机制,在出现不同情形的意见分歧时,毕马威华振要求项目组按照事务所对应规定流程向更高级别合伙人咨询以寻求解决方案,直至形成一致的、适当的解决方案,意见分歧适当解决后才出具报告。2025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本项目未发生意见分歧的情况。
项目质量复核:毕马威华振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对按照准则规定需要进行项目质量复核的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毕马威华振制定了对项目质量复核人的委任资格要求,基于具体项目所需的行业经验、时间安
排等方面的考虑,对相关项目委派适当的项目质量复核人。项目质量复核 须在审计报告日前完成,项目合伙人对审计报告和审计事项最终负责,项 目合伙人须在项目质量复核人提出的所有重大问题均得到满意解决后出具 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检查:毕马威华振项目层面的监控及督导活动主要包括业务 进行中的监控辅导,以及针对已完成项目的业务质量检查。事务所每年以 风险为导向选取审计项目开展业务质量检查,委派经验丰富且独立的检查 合伙人监督检查过程,按统一标准开展项目评级与审计工作评价,内部通 报检查结果,并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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