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下称“内审机构”)
或人员(下称“内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内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严格遵守内审工作纪律,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七条 内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公司的财务工作,内审人员办理内部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执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参与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依法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
算、经济责任、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公司及控股公司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对收购和出售资
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对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
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或管理层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
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四条 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内审机构有
权审计所有内容,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并行使以下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按规定提供财务预算、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报建、招投标、预决算、会计报表、经济合同、购销价格、经济活动计划与分析、业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与纪要等与审计相关的文件资料(含各类受控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人员)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到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3、有权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项目招投标等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并对有关实物、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被审计单位(人员)须指派专人配合工作,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章程,将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违法、违规已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的单位(人员),提出追究行政及司法责任的建议;
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7、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检查被审计单位(人员)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履行职责、参加相关会议和后续教育及业务
培训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