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前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备案及/或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报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媒体上披露,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公司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内部制度等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内部制度等申请豁免披露或履
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上述文件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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