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六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即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予以撤换。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经办提名委员会交办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
元化政策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
提出建议;
(六)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
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八)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十)制定及维持有关董事会多元化的政策,并定期评估及在公司的企
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多元化的政策或政策摘要,并于每年年报中的《企业
管治报告》中披露有关的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的职权包括: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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