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需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至少三名,且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
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专业资格要求。除特别取得豁免情况外,至少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
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下列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载任意一项情形且未获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豁免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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