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决议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决议无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六名委员组成,其成员必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过半数的委员须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以下简称“会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第七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予以撤换。在新的委员选出之前,委员会剩余委员仍应继续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应尽快提名并选出新的委员,以恢复委员会的完整组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主席/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他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一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经办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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