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1)公司对其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2)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3)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4)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孙公司对该孙公司控股股东的担保,不计入对外担保范围。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对外担保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三章、十四章、十四 A 章规定的交易,则需同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各类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经营情况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财务状况稳健,具备偿债能力;
(四)借款及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五)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六)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对于关联担保,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已履行股东会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以下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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