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授权代表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可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证券部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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