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定和授予的职权,依法对公
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
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或
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和分支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宜;根据总裁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
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 确定公司合规管理目标,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
制度;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审议批准年度
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
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
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
任;
(十六) 确保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公司战略,确定企业文化
建设的总体目标,持续关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进展;(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
公司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但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
对外股权投资、收购出售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银行贷款、
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除《公司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
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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