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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18:48:02 股吧网页版
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其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
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实际
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
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
部审计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
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
董事会的授权,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相关内部审计职责未获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履行。

第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
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
审计师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总审计师应当具有胜任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需要的从业经历、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与经营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
业务性质、资产规模等相适应的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之外,根据公司授权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审计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
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量的5‰,且一般不得少于5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母公司合并计算。“公司员工人数”指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报告期末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职员工人数之和,不含离退休职工及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证券经纪人等人员。

第十三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
应当廉洁从业,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严守审计工作独立性和保密性要求,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在开展审计工作前主动向审计部报告并申请回避。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公司总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被审计对象”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
业技能和从业经验。公司应当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审计人员定期培训,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审计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秉持诚信
合规、公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依规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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