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目 录
一、审计报告...... 第 1—6 页
二、财务报表...... 第 7—14 页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 7 页
(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第 8 页
(三)合并利润表...... 第 9 页
(四)母公司利润表......第 10 页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第 11 页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第 12 页
(七)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 13 页
(八)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 14 页
三、财务报表附注...... 第 15—146 页
四、附件......第 147—151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147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48 页
(三)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 149—151 页
审 计 报 告
天健审〔2026〕6806 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浙商证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
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浙商证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在审计中遵循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
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 结构化主体合并事宜
1. 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六)和七。
浙商证券及其子公司在多个资产管理计划等结构化主体中担任管理人或投资人角色。浙商证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需要考虑对结构化主体拥有的权力、享有的可变回报,以及通过运用该权力而影响其可变回报的能力,以判断是否将该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浙商证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结构化主体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5.16亿元,对发起设立并持有权益但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结构化主体的投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5.91亿元。
由于考虑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时涉及管理层的重大判断,且合并结构化主体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将该事项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结构化主体合并事宜,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与结构化主体合并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
(2) 抽样检查结构化主体相关合同等文件,了解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以及公司对结构化主体的参与程度,并评估公司对结构化主体拥有的权力;
(3) 检查结构化主体合同中涉及可变回报的条款,包括管理费、业绩报酬、收益分配等;根据合同中可变回报的条款重新计算公司在结构化主体中享有可变回报的量级和可变性;
(4) 基于对公司在结构化主体中拥有的权力、享有可变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的分析,评估公司行使决策权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将评估结果与管理层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
(5) 在执行上述程序的基础上,评价管理层针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构成控制的
判断过程以及结论的合理性;
(6) 检查与结构化主体合并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 融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融资类业务)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1. 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十)、五(一)3、五(一)7和五(二)11。
浙商证券管理层采用三阶段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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