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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2 16:31:43 股吧网页版
中国银河: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8年1月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第一次修正 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第二次修正 2026年6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第三次修正)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
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同时将其置备于本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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