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 年 10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 2016年10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
时)第一次修订 2019 年 8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
会议(定期)第二次修订 2021 年 5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十八次会议(临时)第三次修订 2026 年 6 月 2 日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第四次修订)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决策执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委会为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并向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执委会下设若干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对执委会负责,定期向执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执委会主
任由董事长担任,执委会副主任由总经理(总裁)担任。执委会委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或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执委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
届满可续聘。执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五条 执委会主任负责主持执委会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并确保执委会有效运作及履行职责;
(二)召集并主持执委会会议;
(三)提名执委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成员;
(四)确保执委会成员了解执委会所讨论事项,并保证各成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五)安排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按权限报董事会批准;
(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确保董事会风险管理相关要求有效落实;
(十)制定和批准职工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执委会委员分管公司业务时,以公司相关会议
决议或纪要方式明确分工、划分职责。同时分管两项以上业务或存在交叉分管时,不能存在利益冲突,须遵守隔离墙制度。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授权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执委会会议通知及材料应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第十条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
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公司董事会、纪委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执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实行主任负
责制。
执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应履行党委前置研究程序。
第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的内
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列席人员姓名、会议审议事项、主要发言情况及会议决议情况等。
第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纪要或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四条 执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保存 20 年。
第十五条 执委会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未
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第五章 执委会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执委会下设若干管
理委员会,各管理委员会对执委会负责,定期向执委会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执委会各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如有)
及委员由执委会主任提名,执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各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并按
照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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