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12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2021年12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第一次修正 2026
年6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第二次修正)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实现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档案格式见附件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该项职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披露、发送的文字、音频或视频等资料如涉及任何内幕信息或拟披露信息的内容,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活动;
(十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