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08 年 1 月 21 日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2012 年 11 月 16 日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
次修正 2012 年 11 月 16 日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二次修正 2013 年 4 月 24 日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次修正 2021 年 6 月 29 日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
修正 2024 年 6 月 28 日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第五次修正
2026 年 6 月 29 日 2025 年度股东会第六次修正)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最多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或两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提出的资格要求。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三)具备上市金融企业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声誉良好;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具有证券监管机构及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六)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