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名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并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五条 证券部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
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证券部提交。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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