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四条 内部审计按工作内容分为如下类型:
(一)内部控制审计: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任期审计:对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审计调查:对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五条 根据具体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按审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
(二)现场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
(三)委托审计:根据需要,对重大的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根据需要,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进行联合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章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等组织机构执行内部审计。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其考核和变更须征询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的选聘或解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任免。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审计部负责人在任期内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做到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开公正,严谨求实,保守秘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四章 审计部的职权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协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做好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参与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流程执行情况,反馈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整改情况;
(三)制订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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