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是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期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委托理财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股权投资(新设企业、增资扩股及股权收购);
(二)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三)股票、基金投资;
(四)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五)金融机构委托理财;
(六)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明晰、风险可控、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
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科学论证与决策,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促进公司稳健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行使审批决策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重大投资方案的分析和研究,向董事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和修订。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项目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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