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虽然持有
其股权或股份 50%以下但能够对其实施实际控制的投资企业。
第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
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条 公司从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运营管理、董事和高管管理、审计监
督、信息披露、考核奖惩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管控。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子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需将事项内容提前上报公司;由公
司证券部审核判断是否需经公司审议批准,如该事项须由公司先行审批的,则应当在公司批准后,子公司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决策;同时由证券部审核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的时间节点及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
第十条 子公司在形成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其
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若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则需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将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按照公司统一要求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和要求,向公司报送月度、季度、半年
度、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出借资金和提供担保,
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方式的资产抵押、质押。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交易往
来,避免发生任何关联方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及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
应当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时,子公司对外借款视同公司行为,需报公司
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
第十七条 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和子
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企业战略规划。
第十九条 子公司经营中出现异常或突发情况,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
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经子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有权决策机
构进行审批。子公司的重大投资活动等交易,视同公司自身的交易,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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