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以及虽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但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前款所述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为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五)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第十四条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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