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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17:47 股吧网页版
海天精工: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有关披露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上交所(如要求),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1)拟根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2)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
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要求),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上交所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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