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
规范公司印章的制作、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
印鉴专用章、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子公司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章、子公司印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的重要公函和文件,担保类合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鉴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担保类及融资类合同、文件除外。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代表公司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行政部统一归口办理。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申请部门印章时,由经办人发起内部审批流程申请印章刻制,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行政部门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行政部提出申请,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各部门、各子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使用部门或子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擅自私刻上述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公司用章部门根据公司行政部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文件负责到公安部
门指定的刻制部门进行印章的送交刻制和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行政部移交。公司行政部应留下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八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原使用印章
需作废时,应由印章专管人员办理印章作废相关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
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其中,公司公章由公司行政部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合同专用章由销售部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及子公司印章由各部门及子公司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部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条 公司印章应存放在安全、有保密措施的场所,非工作时间应将印章
存放在保险柜内。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若不慎遗
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行政部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明。
第十二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
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或调岗,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
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
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印章应及时清洗,确保清晰、端正。
第十七条 废止印章或印章遗失的,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视实
际情形予以封存或注销。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审批后方可用印。各类印章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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