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8
公告编号:2017-011
证券代码:871520 证券简称:四川飞亚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四川飞亚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四川飞亚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6月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四川飞亚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公告编号:2017-007)(以下简称“《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公司对《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中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具体修订内容
(一)修订“二、发行计划”之“6、股票限售安排”:
修订前: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有关本次股票具体限售安排情况如下:
(1)长江资管四川飞亚1号定向资管计划对新增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除法
定要求需要限售外,无自愿限售安排;
(2)对于本次增发的股份,认购人迈科投资、刘建华、罗兴志自愿每年将其所持有的股份锁定四分之三,即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次增发所得的四分之一。”
修订后: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除法定限售外,关于本次新增股份自愿限售情况如下:
公告编号:2017-011
(1)参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之规定“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长江资管四川飞亚1号定向资管计划对于本次新增股份全部予以限售,限售期限为三年;
(2)对于本次增发的股份,认购人迈科投资、罗兴志自愿每年将其所持有的股份锁定四分之三,即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次增发所得的四分之一。”(二)修订“四、本次股票发行之股票认购合同内容摘要”之“1、认购对象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长江资管四川飞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之股票认购合同内容摘要”之“(5)自愿限售安排”
修订前:
“长江资管四川飞亚 1 号定向资管计划对新增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除法定
要求需要限售外,无自愿限售安排。”
修订后:
“长江资管四川飞亚1号定向资管计划承诺及保证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挂牌首日起36个月内不得公开转让。”
二、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四川飞亚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
订稿)》已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四川飞亚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
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四川飞亚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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