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或“收购人”)委托,就收购人收购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或“欣创环保”)相关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而编制《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向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访谈。
收购人保证已经按照要求提供了金杜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收购人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提供的一切该等文件、资料、信息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主体的说明和承诺时,假设相关主体提供的说明和承诺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收购人的收购行为以及《收购报告书》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 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宝武/收购人 指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欣创环保/公众公指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国资委 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宝武对马钢集团实施重组,安徽省国资委将持有
本次收购 指的马钢集团51%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宝武,从而导
致中国宝武间接控制欣创环保53.11%的股份并成为
欣创环保间接控股股东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执行指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任何获其转授权
人员 力的人
马钢股份 指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宝钢股份 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韶关钢铁 指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
八一钢铁 指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