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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5 18:57:41 股吧网页版
紫金矿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6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上发布前述信息。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个人或部门。

以上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应当将公告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并发布。相关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一律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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