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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5 18:58:21 股吧网页版
紫金矿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6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公司各权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对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公司对口业务部门、权属企业负责。

如公司与他方合作时获取对于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而言属于内幕信息的消息时,有关业务部门、权属企业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公司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公司收购境内外其他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控制权等重大收购事项的,相关内幕信息构成双重/交叉内幕信息,此类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纳入本制度最高等级管控。

公司依法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的,适用本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包括内幕信息的报告者、材料编制者、信息传递者、审核者、披露者以及相关事件的参与者。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同等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实施内幕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公司收购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八)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前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四)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联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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