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职权,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企业合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保护集团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际通行内控/内审专业框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含分公司)。集团公司委派至全资、控股子公司及主导运营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权属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应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本制度在所在企业转化;境外权属企业在制度转化时,应遵循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所在企业章程及出资人协议等适应性要求。集团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其他非主导运营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应积极推广落实。
第三条 内部审计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工作机制、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
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并督促实施集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指导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中的执行董事、联席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
审计监察部是集团公司常设的内部审计机构,是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向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独立于财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
(二)对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权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建议和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对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权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向审计与监督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执行情况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配合集团公司巡察机构开展巡察工作;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七)对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权属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片区协同审计
集团内主要权属企业按照就近、便利和有效辐射的原则划分为片区,建立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统一管控、片区审计监督组统筹协调、权属企业驻点监督的垂直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审计监察部及审计人员在审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资料文件,现场勘察有关实物资产,并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和录像;
(三)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有权对审计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或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司审计与监督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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