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及时、公平的原则,严格持续信息公开,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尽快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外网、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应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领导证券部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
2、中期报告;
3、季度报告(如需);
4、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简称“年度 ESG 报告”)。
(二)临时报告: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根据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应当披露的交易;
3、重大事件: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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