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2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21 年 10 月 29 日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6 年 3 月 3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内幕信息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承诺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执行委员会主任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执行委员会主任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生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项时,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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