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2年3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26年3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公司董事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参照前款规定。
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B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股、B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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