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年9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3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2026年3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
职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风险控制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并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正式产生。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
可以连任。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风险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
见;
(二)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组织方式、工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改善意见;
(三)对完善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六)监督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和风险管理部门有关风险管理和内控情况的汇报,以便及时了解风险管理现状,指导风险管理和内控工作。风险控制委员会可就有关问题直接向公司高管层和风险管理部门了解情况、征询意见,公司高管层和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风险管理部门应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风险状况报告;
(四)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可就相关问题向总裁提出质询;如有必要,还可要求总裁就所质询的问题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就有关问题向公司各部门了解情况,征询意见,各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视提交议案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召开。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中的一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八条 主管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是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当然列席人员。同时,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均应遵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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