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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0 17:54:24 股吧网页版
方正证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2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16 年 12 月 21 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 年 10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证券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程序、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同时将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所披露信息的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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