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3 年 4 月 25 日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 年 8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
三次修订,2023 年 10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三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根据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向董事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议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融
资类业务除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公司投资类业务除外)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的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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