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26 年 3 月 30 日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公司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被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下列主体提供担保:
(一)子公司;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二)不得为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法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五)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应为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书,需要说明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借款用途以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被担保人为子公司时,子公司合规、风控部门还需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产权关系明确;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三)产权不明或公司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不应低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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