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19 16:29:21 股吧网页版
京运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0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6-023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执行金额合计 294,488,107.3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关于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前期基于案件判决结果,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认相关代建工程款的赔偿义务金额及相应期间的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次执行阶段的账户冻结、银行存款扣划等不直接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关于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计入对应期间的损益,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对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运通”)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京运通”)
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5 日、7 月 9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公告》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5、临 2025-036)。

2025 年 11 月,公司及乌海京运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审《民事判决书》【(2025)内 03 民初 1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3)。

公司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 2025 年 12 月
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 年 4 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6)内民终 22 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6-010)。

二、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内 03 执 58 号】及相关文件。关于城投公司与京运通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 03 民初 10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京运通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984,773.98 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占用利息 60,503,333.34 元。

三、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前期基于案件判决结果,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认相关代建工程款的赔偿义务金额及相应期间的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次执行阶段的账户冻结、银行存款扣划等不直接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关于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计入对应期间的损益,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2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