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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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 14点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 号公司412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8 项议案,为《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前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
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 5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822,005,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431%。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8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8,122,34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03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共 1,38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129,0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61%。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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