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同时规范相关信息的披露;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规范关联交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规范关联交易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证券部是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监管部门规范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提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对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进行制度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按照制度规范及部门职能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决策机构审议,报送及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信息,负责组织检查关联交易的规范管理工作;定期编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经证券部部长审核后下发给公司相
关部门及子公司存档;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规范性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各自职责向证券部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介绍、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协议或意向书等;
除上述职责外,财务部负责按类别对公司年度拟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预计,并负责核算、统计、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各子公司应明确责任人及归口管理部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关系。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方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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