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在公司内部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及未担任管理职务的外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设计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相匹配;(二)绩效挂钩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贡献紧密挂钩,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既注重短期激励,又兼顾长期发展,建立健全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四)公平性与市场化原则:参考市场同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保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力。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年度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决策权限
(一)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同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执行与配合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与数据核算。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及薪酬发放的合规性。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薪酬结构体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但履职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任职岗位的薪酬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管理职务的外部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若股东会批准发放固定津贴,按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具体构成如下: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难度、个人能力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体现业绩联动。绩效薪酬的计发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不定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实施方案由董事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支付原则
公司遵循“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支付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按月正常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绩效比例,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 例外情形
属于下列特殊情形的,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特别批准,可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当期公司经营业绩强制挂钩:
(一)公司引进的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管理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的分子公司,经明确披露行业周期特征后,可实行薪酬与业绩周期挂钩的安排。
第十三条 业绩联动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当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