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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5 18:23:21 股吧网页版
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并经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本行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4 年 7 月 26 日在浙江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61336668H。

本行发起人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五家法人。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
英文全称: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简
称:CZBANK。

第四条 本行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邮政编码:311200,
电话:0571-88268966,传真:0571-87659826。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第六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本行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
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浙商银
行委员会(简称“浙商银行党委”)。本行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至 2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本行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本行党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浙商银行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高质量党建为本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十条 本行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行重大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本行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监管部门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坚持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抓好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
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人才队伍。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支持配合驻行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行向基层延伸,推动清廉浙银建设向纵深发展。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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