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本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股东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以外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聘用或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行章程;
(九)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依照法律规定及本行章程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二)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本行在一年内于非商业银行业务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七)审议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行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召开股东会,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本行股份的转让,需到本行委托的股票登记机
构办理登记。
本行股份的转让需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
第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董事会应当将其提出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单独或合计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一,本行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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