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依
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在本行章程规定的权
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本行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架构
第五条 董事会由十九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本行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本
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除董事一般职权外,职工董事的职权还包括:
(一)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本行重大问题时,充分反映职工意见;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列席与其履行职权相关的本行重要会议。本行党组织召开会议前置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时,职工董事应当列席。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本行实际向董事会提议,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不同性别。担任审计委员会和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本行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 本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本行董
事会秘书。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本行
董事会秘书。
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及
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制定本行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
(四)决定本行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并批准本行年度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制订本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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