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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浙商银行H股公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01

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

浙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議事規則

中國 杭州

二〇二六年六月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議事規則(2026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董事會審計委員
會(以下簡稱「審計委員會」)的議事行為,保障審計委員會依法合規履行職責, 根據法律法規、《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香港上市規 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證發[2026]42號,以下簡稱《上交所上 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上證發 [2026]44號)、《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5]18號)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本行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議事規 則。

第二條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審查本行內部
控制制度及其實施情況、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制度的實施,對為本行財務報 告進行定期法定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外部審計機構」)的聘任事宜發表意見並 監督其與本行的關係,審閱本行的財務資料及監管財務申報,就財務信息的真實 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作出判斷,以本行的利益為最高準則,依據本行章 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並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財務、審計、會計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專
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審計委員會成員須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委員會的工作 職責,勤勉盡責,切實有效地監督本行的外部審計工作,指導本行內部審計工 作,促進本行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並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報告。

審計委員會成員須按時出席委員會會議和活動,出席會議和活動情況應作為 對董事履行職責的考核內容。

第四條 本行為審計委員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配備專門人員或機構承擔
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聯絡、會議組織、材料準備和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審計委員 會履行職責時,本行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室須給予配合。審計委員會委員根據需 要可列席或旁聽本行有關會議。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為不在本行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由非執
行董事組成,成員為五名,其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中的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且須具備《香港上市規則》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所要求的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專長,並負責主持委員會的工作。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其他委員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選舉產生。主任委員每年在本行工作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個工作日。

本行現任外部審計機構的前任合夥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較後者為準)起兩年內,不得擔任審計委員會的委員:

(一) 該前任合夥人終止成為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的日期;

(二) 該前任合夥人不再享有該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利益的日期。

審計委員會委員及其組成未滿足本條的規定時,董事會應立即根據相關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說明未能滿足的詳情及原因,並於未能滿足前述規定的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根據本條的規定予以補足。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
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董事職務,則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董事會根據本行章程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本行董事會須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和履職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必要時可以更換不適合繼續擔任的成員。

委員會委員辭任導致委員會委員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或者欠缺會計專業人士,在新委員就任前,原委員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第七條 本行須組織審計委員會成員參加相關培訓,使其及時獲取履職所需
的法律、會計和上市公司監管規範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本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一) 檢查本行財務、審核本行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監督及評估本行內部控制;

(三) 監督及評估本行內部審計工作;

(四) 監督及評估本行外部審計工作,向董事會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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