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
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2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3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4条 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执行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第5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6条 股东会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7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当其自身的利
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
证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第8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等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局长、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规定;
(十二) 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七) 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与合规管理
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9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改革发展方向、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时,应事
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聘任公司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提名的人选进
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推荐提名人选。
第10条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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